中新網衡水12月8日電(記者 崔志平)8日,備受社會關註的“河北孤兒三姐妹狀告昔日‘恩人’霸占變賣自家巨額財產”一案在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宣判,被告人段連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詐騙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二百零七萬元依法退還被害人宋恆娥、宋恆歡、宋海瑩。
  近日,一條關於河北省衡水市棗強縣大營鎮孤兒三姐妹狀告昔日“恩人”霸占變賣自家巨額財產的消息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的關註。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9月27日,在棗強縣大營鎮從事銷售硝染化工原料的宋書亮夫婦被殺害於大營鎮經貿路的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二人留下了三個正在上學的女兒,長女宋恆娥當時18歲、次女宋恆歡17歲、三女宋海瑩14歲;另留下位於大營鎮邢德線北側、大營鎮大營村、新屯鄉東黃甫村共4套房產及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400平方米土地一塊,和其生前為在該土地上建設樓房而購買的建築材料。因宋恆娥與被告人段連排之子段志楠系同學關係,2006年7月份,三姐妹便應段連排父子之邀住於段連排家中,此後,三姐妹逢學校放假便在段連排家中居住。
  宋書亮生前為在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的土地上建設樓房而購買的建築材料堆放於該土地上。2007年,被告人段連排找到宋恆娥三姐妹商議建樓,後段連排開始建房,2008年房子建成後段連排之子段志楠便在此處結婚併入住使用。段連排趁三姐妹均在外地之機,偽造了從“宋書亮”手中購買宋書亮位於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土地的“協議書”,將協議時間書寫為2005年1月1日,並冒充宋書亮及宋恆娥的簽名;同時偽造宋書亮的身份證一張,貼上他人照片。2008年10月20日,段連排和冒充宋書亮的男子攜帶偽造的“協議書”、身份證及非法獲得的土地使用證等手續到棗強縣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轉讓及過戶手續。2013年5月29日,段連排又將該處400平方米的土地及房產以人民幣569萬元的價格轉讓於大營鎮東小營村的鄭建明,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該土地經鑒定價值為人民幣60萬元,後經重新鑒定土地價值為人民幣150萬元,地上建築價值人民幣1174350元。
  宋書亮死後留下的位於大營鎮邢德線北側的房產,其土地使用者為宋文博(現名魯文博,住陝西省城固縣)。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段連排謊稱宋文博已過世,自己以宋文博女兒義父的身份作為代理人將該塊土地出讓給棗強縣大營鎮高莊村的從武站,非法獲利人民幣341000元並據為己有。該塊土地2014年3月18日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萬元。
  宋書亮死後留下的染皮子用的染料被被告人段連排據為己有,其中部分銷售給大營鎮馬王寺村人岳文柱,非法獲利人民幣15萬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段連排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棗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宋恆娥出生於1987年、宋恆歡出生於1988年、宋海瑩出生於1991年,2005年9月27日,三姐妹父母宋書亮、王艷君被他人殺害,留下了位於棗強縣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占地400平方米的商業用地及部分建築材料、棗強縣大營鎮邢德路北側占地142平方米的土地及房產、硝染材料等財產。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連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段連排詐騙涉案的大營鎮人民西街土地價值人民幣150萬元、涉案的大營鎮邢德線北側土地價值人民幣42萬元及染料價值人民幣15萬元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指控段連排詐騙涉案的大營鎮人民西街地上建築物,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鑒於段連排具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認罪,拒不退賠贓款,被害人宋恆娥、宋恆歡、宋海瑩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從重追究段連排犯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段連排退賠涉案的兩處土地價值共計人民幣192萬元、出售染料價值人民幣15萬元,證據充分、合理合法,應予支持;關於在棗強縣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土地上建設房屋時段連排及三被害人的投資比例及價值,因雙方均無證據證實,本院對此地上建築物雙方的投入價值暫不予採信,待提供證據後,另案處理;三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其他訴訟請求,與法不合,不予支持。段連排及其辯護人所提供的證據一、證據二,來源、形式不合法,均不具有真實性,不予採信;證據三,其購房合同買受人宋海瑩的名字非其本人所寫,且未提供原件,對其真實性存疑,不予採信;其所提出的土地及房產價格鑒定數額偏高的辯護意見,因未提出合法理由和根據,不予採納。
  根據段連排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棗強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段連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段連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詐騙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二百零七萬元依法退還被害人宋恆娥、宋恆歡、宋海瑩。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說,當日,該院向被告人段連排和被害人宋恆娥、宋恆歡、宋海瑩宣讀了(2014)棗刑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書,宣讀完畢判決書後,被告人段連排表示上訴。被害人三姐妹均表示,不申請公訴機關抗訴。
  中新網記者將繼續關註案件進展。(完)  (原標題:三姐妹狀告“恩人”霸占變賣自家財產 被告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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